立法院會今天(24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將被告被限制出境、出海規定明文化,並增訂期限,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超過8個月,並應在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被告,以利被告提起救濟,保障被告訴訟權益。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有關限制出境、出海的明確規定,然而實務上認為,限制被告出境,是執行限制住居方法的一種。不過,由於限制出境、出海沒有相應的要件或程序,也無明定限制時間,導致很多偵查中的被告到了機場才知道被限制出境,對被告的行動自由產生拘束與影響。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將限制出境、出海相關規定明文化。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原音)第一你要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第二就是說,如果沒有住居所,沒有固定的住居所,或者是你有逃亡之虞,或是你有串供滅證之虞,才能做限制出境出海的限制。另外也做一個時間,不能無限期,以前都是檢察官限制出境、法官限制出境後都沒有時間限制,這次就是要求在偵查中不能超過8個月,然後在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他知道他可以去提救濟。』
三讀條文也明定,審判中,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輕罪者,限制期間不得超過5年;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重罪者,限制期間最久也不得超過10年。
同時,為了配合刑訴法修正,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將「審判中羈押期間上限」從8年下修至5年,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保障人民人身自由與遷徙自由。
用Podcast訂閱本節目
Rti 中央廣播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