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案,辯護人在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置或攝影。而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都有閱卷權,進一步保障被告訴訟權益。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無辯護人的被告,閱卷權相較辯護人大幅限縮,僅能取得筆錄影本,未能獲知卷證其他資訊,嚴重妨害被告有效回應相關事證及行使防禦權。朝野立委因此提出修法,保障被告資訊獲知權。
三讀條文明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置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但卷宗及證物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取得。
條文也規定,被告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政務安全的前提下檢閱,但若有與被告案情無關等情形,或非屬行使防禦權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同時,持有卷宗與證物之人,不得就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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