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所需的特別規範,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增設「文化發展基金」,用以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務。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自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首次倡議制定「文化基本法」至今已22年,今天立法院完成《文化基本法》三讀,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未來將能與其他既有文化相關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具體落實文化治理。
文化部指出,鄭麗君自上任以來即宣示,國家文化施政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文化治理」,要將文化融入國家發展的整體視野,《文化基本法》為我國文化施政確立上位綱領,文化部將根據《文化基本法》,新訂「文化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確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及用途,並研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規。
文化部提到,《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部將可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此基金不僅能寬裕文化預算,更重要的是支持重要文化事項,不因年度預算的增減而受影響,例如公共媒體即能以文化發展基金作為經費來源,確保其不受干預的公共性及獨立性。
另外,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的勞動權益,《文化基本法》明定應保障藝文工作者的生存權及工作權,這次也通過附帶決議,請文化部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對此,文化部表示,將會商勞動部,再檢視既有行業類別及相關勞動規範,積極提升藝文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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