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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協商 試委人數擬減為7人

  • 時間:2019-05-06 16:1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考試院組織法協商 試委人數擬減為7人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3人。(中央社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3人。司委會今天(6日)中午召開黨團協商,會中考慮採折衷版本,將考試委員人數改為7人,任期4年。不過由於國民黨團表達希望保留,最終是否會採納此版本仍是未定數。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4月11日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法,將考試委員名額改為3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變為4年。考試院隨後提出修法意見,認為試委人數應改為13人,任期維持為6年。

擔任司委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段宜康6號中午邀集朝野黨團協商,關於試委人數及任期,決議改採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名額從19人改為7人,任期從6年改為4年。不過,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詢問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是否有意見時,李繼玄回應,考試院主張的試委人數為13人。李繼玄會後受訪表示,試委人數減少,一定會對考試院運作有影響。李繼玄:『(原音)考試院5月2號的院會有通過考試院的對案的說明,跟今天通過的這個有所出入,一定會對考試院整個運作會有影響有衝擊,因為這是71年來第一次。』

吳志揚認為試委人數是關鍵問題,建議保留條文。段宜康表示,委員會當時通過的版本是減為3人,7人已經是折衷讓步,如果今天的協商無法達成共識,送到院長協商的版本就會堅持委員會版本的3人。

至於攸關考試院憲定職權的第7條、第8條,朝野黨團達成共識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協商也通過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兼職的條文,以及考試院所提的修正動議,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的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得依本法修正前的規定行使職權至任期屆滿時為止;考試院內部組織調整相關條文,自公布日起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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