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2日)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提供公、私部門揭弊者應受到人身安全與保護,不能有不利的人事措施對待。草案也規定,揭弊者若遭遇職場霸凌可要求精神賠償,揭弊者因為揭弊行為無法回到原有職場,雇主應給予補償金。
草案具體規範揭弊者的保護措施,包括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其中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草案規定,若離職員工揭弊後,復職顯有事實上的困難,在勞雇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依法終止勞務契約,雇主得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3個月以上補償金總額。
草案也納入「戴立紳條款」。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於2012年檢舉單位長官公費私用,卻遭法院認定是共犯因而免職,他質疑真正貪汙者卻繼續上班、辦理退休,安穩領退休俸。廉政署研擬草案時,指出揭弊者是犯罪的正犯或共犯,若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願意出庭作證即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申請再任公職時,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
另外,2017年永豐金詐貸案曾發生揭弊者為企業委任的高階經理人,結果無法適用勞基法揭弊保護規定,因此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也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包含「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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