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修法在即,青平台基金會今天(26日)上午舉行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探討公投法究竟該如何補正。有學者建議賦予中選會直接駁回違憲公投案的權力;也有學者分析中選會審議公投案的否決率很低,是因為中選會委員全是兼任,沒有人願意當壞人。
在這場座談會中,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公投法所規範的公投基本上是法律層級,既然屬於法律位階與效力,當然不得違憲,且任何機關都有遵守憲法的義務,因此,中選會應該要有駁回被認定是違憲提案的權限。
林佳和建議公投法應修法賦予中選會實體審議的功能,具有直接駁回違憲提案的權力,他認為在現行制度下,如此調整最簡便,但中選會必須先強化審議程序。至於救濟程序,他指出,遭駁回的提案人可到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另一種做法是聲請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裁定。他說:『(原音)或是另外一種選擇,中選會駁回之後,不要去北高行,而去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來裁定,這也是一個我覺得雖然跟現制有一點落差,但不無可能的模式。』
不過,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憲法訴訟法去年底才剛通過,要3年後才會實施,因此,目前沒有憲法法庭,如果要訴諸大法官、走憲法法庭的救濟程序,過程太久、太慢,反而是扼殺民眾使用民主機制。
胡博硯也分析,過去公投審議委員會常常否決公投案,在公審會廢除後,負責審議公投案的中選會因組織架構問題,兼職的委員不願當壞人否決提案,因此產生另一個極端的問題。他說:『(原音)就是中選會現行的架構當中,只有主委跟副主委是正職的,剩下的都是領車馬費的,我認為這是一個政治動能非常低的機關,領車馬費的兼任委員為什麼要負擔幫你做壞人的責任?我今天要reject(否決)你的時候,我就是做壞人,我為什麼要去做壞人?』
勤益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周宗憲則指出,根據行政院的修法版本,當2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不互相排斥的公投案或2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相反的公投案投票結果均為通過,以獲得同意票較多的公投案為準,他認為雖然2個公投案出現票數相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權責機關還是應思考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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