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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 司法院:不宜設政務職專職委員

  • 時間:2019-04-24 11:4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法官評鑑委員會 司法院:不宜設政務職專職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 司法院:不宜設政務職專職委員。(pixabay圖庫)

為淘汰不適任法官並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為周全,司法院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調整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結構,並擴大外部評鑑委員來源。不過,有立委質疑評鑑仍屬「內部自律」。對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這是種誤解,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內部人員僅4位,其餘皆是外部人員,屬完全獨立的部門。同時,司法院也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宜設政務職專職委員,以免法治崩解。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4日審查攸關淘汰不適任法官、職務法庭改革的「法官法修正草案」。

現行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人組成。根據司法院所提的修法版本,為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為周全,調整法官及檢察評鑑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人數6人,並擴大外部評鑑委員來源。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質疑,評鑑委員會雖擴大外部委員,但評鑑仍偏向內部自律,應仿效醫院由外部機構進行評鑑。對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評鑑屬內部機制是種誤解。呂太郎說:『(原音)你如果說是內部,嚴格說只有3位檢察官、1位法官,其他都是外部。在實際操作上,因為曾擔任過法官評鑑委員的人非常多,可以隨便去打聽,司法院對法官評鑑委員會的任何措施從不表示意見,該有的行政資源都支援他,它是完全獨立的部門。』

洪慈庸也進一步質疑法官評鑑委員會即使增加外部人員後,非法律專業的人數比率仍沒過半。呂太郎則說,確實曾有人主張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由非法律人組成,但法官監督淘汰機制要有更高專業,若對法官的職業倫理、自由心證、訴訟指揮、裁判制度毫無所悉就去評斷法官,這是危險的。

另外,有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中提到,為提升評鑑委員會的職能,「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專任委員5人,由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3人、律師1人及法律學者1人出任。專任委員職等比照簡任第13職等,召集委員為特任官,均由司法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不過,司法院在書面報告中提出反對意見。司法院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修正為5位政務職的專任委員,無異是將民間團體倡議設置的法律人評鑑基金會,改掛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招牌,此種換湯不換藥的設計,無法解決法律人評鑑基金會的嚴重缺點,也恐將引發台灣法治崩解及倒退的負面效應,斷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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