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大學法」有關評鑑規定修正,立法院院會今天(23日)三讀通過修正「專科學校法修正案」,將現行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的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修正為「得」組成評鑑會,簡化專科學校評鑑制度,評鑑結果作為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而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的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的參考。
同時,修法也增訂專科學校畢業程度的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的法源,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等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另外,大學法已無「夜間部」的規定,為求一致,此次修法也將專科學校得設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並訂明原有教職員工學生權益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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