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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救濟程序 民團憂有門無路

  • 時間:2019-04-18 11:0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救濟程序 民團憂有門無路
台權會、台灣反迫遷連線質疑司法院所提的行政訴訟法中都市計畫救濟專章設計「有門無路」,應以「審定版」都市計畫作為訴訟救濟的時間點。(劉玉秋攝)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台權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等團體今天(18日)在場外召開記者會質疑,雖然修法對都市計劃設計了全新救濟程序,但草案未考慮先行區段徵收下,以「核定版」都市計劃發布實施作為提起訴訟的時間點,屆時家園早已被徵收、拆毀,呼籲應納入「審定版」作為救濟點,避免救濟之門「有門無路」。

近年來開發、迫遷爭議頻傳,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42號解釋,民眾的土地被納入都市計畫後,若因定期檢討變更後損及其權利,未來可以向行政機關訴願,或向法院打行政官司救濟,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8日也排審「行政訴訟法」中有關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的修法。

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多個民間團體在場外舉行記者會,雖肯定修法賦予預防性救濟的精神,但質疑都市計畫訴訟救濟之門過窄,保障也有所不足。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指出,在我國特有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下,目前草案需等到都市計畫「核定版」發布實施後,民眾才能提起訴訟,屆時配合都市計劃實施的區段徵收早已完成,災難皆已發生,民眾未來就算勝訴也救不回被拆的房子。余宜家:『(原音)目前的草案以「核定版」作為可以開始訴訟的標的,完全處理不了台灣這種先行區段徵收制度可能造成的問題。不僅可以開始救濟的時間比較晚,甚至就算可以開始救濟後,即便勝訴,也因為我們訴訟判決的結果有特殊的種類,且在訴訟的進行中行政處分不停止,根本是生米煮成熟飯,災難都已經發生了,政府也不用負什麼責任。』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必修建議草案應將先行區段徵收時依據的「審定版」都市計畫納入,且訴訟救濟中處分也應以不停止為原則,才能亡羊補牢。

環境法律人協會反迫遷專員黃子芸也從都市計畫的目的切入,認為此次修法應在訴訟救濟上建立公益訴訟的管道,讓相關公益團體也可向法院請求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以維護公共利益。

民間團體認為司法院版草案讓都市計畫的救濟設計形同「有門無路」,呼籲立院審查時應建立符合台灣現況的修法,才能真正落實大法官釋字742號的救濟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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