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8日)討論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規定,海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第一年8%、第二年10%,實質投資特定產業稅率可減半。草案也規定,海外資金匯回後須存放於專戶,5年內不得領出。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將於11日報行政院會通過。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8日討論「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為了因應美中貿易戰和台商布局全球的需求,政府推動立法以打造友善的投資環境。
根據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海外資金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和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規範,且匯回台灣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以避免炒作台灣房市。草案規定境外資金匯回台灣,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關於匯回資金的運用比例,其中5%可自由運用,不得購置房地產;25%可進行金融投資,如購買上市櫃股票或政府公債,金管會日後將公布可投資商品類別,剩餘的70%可進行實質投資,若投資經濟部公布的特定產業別,如長照或5+2產業,可享稅率減半優惠。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說:『(原音)我們是鼓勵你們這些錢不拿來炒房,我們鼓勵你的錢回來不是留在那邊變成呆錢,我們鼓勵你投資,當你投資的時候,政府把你當初繳的相對優惠稅率,不管是8%或10%,都減半還你。』
根據草案,海外資金存入專戶後5年內不得領出,第六年起可以提取,每年提取三分之一。海外資金須接受洗錢防制和資恐審查,個人或營利事業申報文件不實,將被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有與會立委提到,是否可以將資金鎖在專戶的年限由5年縮短至3年,不過基於公平性,會議最後仍維持存放5年不得領取的規定。至於工商團體呼籲將海外資金課稅稅率降至3%或4%,但出席立委都接受草案規定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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