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外役監成為貪污犯樂園,有違社會觀感,時代力量黨團今天(2日)舉行黨團會議後提出「貪污治罪條例」及「外役監條例」修法,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罪犯,在進入外役監前應繳回非法所得,且排除適用縮減刑期的規定,讓貪污的政客權貴不能再逃避刑責,實踐台灣司法的公平正義。
根據現行「外役監條例」規定,只要服刑滿2個月以上,若判刑在7年以下者,累進處遇要達3級以上,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就可以申請到外役監服刑。但由於外役監的累進處遇、會客方式以及有返家探視等權利,與一般監獄待遇不同,許多刑案被告入監後都想申請轉到外役監。
不過,時代力量黨團2日舉行黨團會議討論後表示,為避免外役監成為貪污犯的樂園,將提出「貪污治罪條例」及「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提高貪污犯申請外役監的資格。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外役監條例」目前的做法,簡直是「權貴果然不一樣」,許多政客、權貴犯案,刑期乍看雖然判得很重,但實際上常利用權勢,獲選進入外役監服刑,導致目前外役監收容比例最高的,正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犯,且「外役監條例」的「縮刑制度」規定,可能讓貪污犯很快就能獲得假釋出獄,恐無法落實「誠心悔過」,時代力量將提修法限縮貪污犯適用外役監等相關規定,除了須有具體事實足任以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才能申請外,貪污犯也要先繳回犯罪所得,更不得適用縮刑制度。黃國昌:『(原音)在外役監做1個月的牢等於做2個月的牢,所以在外役監條例裡第4條回復法規應有的定義,有具體事實足任以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像林益世那種硬凹,收了幾千萬是收取不是收賄,根本不要想要申請外役監。就貪污犯與重大經濟犯罪,如果不法所得沒繳回也沒資格申請外役監,大幅縮刑的制度,貪污犯排除。』
此外,時力以也將提出「貪污治罪條例」,將任職於政府資助成立財團法人的專任職員與董事長,納入「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範圍。時力呼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儘速排審,落實司法改革與社會期待。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 (劉玉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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