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1日)審查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由於行政院版最後提出版本內容與原先文化界人士的期待有所落差,立委質疑「文化基本法草案」僅宣誓性質,恐無法發揮上位法真正的功能與價值。
研議20多年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行政院會今年初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1日邀請文化部長鄭麗君報告並備詢。
「文化基本法草案」共29條,不過包括在全國文化會議多次被提出的中央政府文化預算編列應明確訂定下限比例,在行政院版本中卻消失了;原本草案中許多重要條文,如「明確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等,都有「另以法律定之」的文字,也都被行政院刪除;此外,文化部版本中原本有提及,相關國家及人民從事國土規劃、都市開發、都市更新等發建設應辦理文化影響評估,但行政院版僅規定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才進行文化影響評估,遠不如文化界期待,也因此遭到文化界人士批評「文化基本法草案」僅是宣示性質,弱化「文化基本法」的文化價值與法律效力。
朝野立委質詢時,同樣提出質疑。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原音)如果「文化基本法」裡面沒有辦法達到,它只是宣示,沒有辦法達到,也沒有方法, 也沒也辦法讓我們知道到底怎麼達到,其實這種宣示性,會讓很多人覺得他覺得這個宣示性未免太宣示性了。』
對於各界質疑,文化部長鄭麗君也做出澄清。鄭麗君:『(原音)(文化基本法)有相關價值、目標、法律架構、文化治理相關條文,但它裡面也有非常具體的突破,它不完全是宣誓性,我想我這邊要釐清。』
鄭麗君指出,有關文化預算比例,雖然行政院有通盤考量,但文化部預算自106年來逐年成長,另外行政院也支持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就代表政府的態度。
至於許多條文未明文寫「另以法律定之」,鄭麗君表示,有些是因為已有既有法規可遵循,不需要重述,有些則可透過其他政策計畫執行;藝術文化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保證其實在「文化採購法」相關條文中有正面表列。
「文化影響評估」部分,鄭麗君表示,行政院認為可先透過既有文化資產保護法、環評法處理,文化部也會透過行政院文化會報與相關部會討論,立委相關意見都可以在未來草案逐條審查時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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