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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中心將轉行政法人 強化影視聽資產典藏修復

  • 時間:2019-03-28 23:5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國家電影中心將轉行政法人 強化影視聽資產典藏修復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28日在行政院新聞中心舉行,由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中)主持,文化部長鄭麗君(右2)等人出席。

行政院會今天(28日)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原本以民間財團法人身份設立的國家電影中心,未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轉型為行政法人,典藏範圍也將從電影擴增到包括如廣播電視的視聽內容,同時強化影視聽資產典藏修復重任。

文化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計33條,包含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方式,以及監督機關文化部對該中心的監督機制等。

文化部強調,推動國家電影中心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主要是考量國家電影中心承擔政府典藏國家電影資產的重要任務,但現今由私法人性質的財團法人持有國家重要電影資產,未盡妥適,對外徵集電影資產也常有限制;未來轉型為公法人,將可提升社會公信力、強化徵集國家文物功能,確保我國影視資產保存的多樣性及完整性。

由於電影、電視及廣播為我國重要庶民文化,相關視聽資料迄今仍大量散佚流落海外或全台各處,未來轉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後,可強化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等功能,建構完整的台灣影視史詮釋體系。

此外,過去電影中心公有財產收入均須繳國庫,無法提供組織循環運用,減損經營效益。未來設置條例三讀通過後,就可有明確定位、管理規範及法律位階,並落實對國有財產之監管密度及促進公共化使用,同時鬆綁財務框架,得以運用公有財產,使相關收入循環運用,提增多元營收,確保國家電影中心得以永續經營及發展。

文化部指出,國家電影中心現有場館維運及館藏1.7萬部華語片、3,000多部外語片以及其他寄藏的數萬筆影音、圖文資料授權產生的收入,未來就可轉回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使藏品運用範圍及影響力不斷擴大,發揮該中心應有的文化扎根、文化擴散的功能。

除影像檔案系統化整理,重建台灣影視史等公共性任務,未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也將延續現行電影中心任務,以FIAF(國際電影資料館聯盟)、SEAPAVAA(東南亞暨太平洋影音資料館協會)等國際組織會員身分,持續進行各式國際文化合作及拓展。

至於國家電影中心所需硬體館舍部分,文化部表示,以於2016年9月9日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合作籌建國家電影中心場館契約,新北市政府預計於2019年底完工,將移撥國家電影中心使用,提供該中心所需映演、閱覽、行政等空間。

電影文資修復及保存部分,文化部自2016年起將「台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納入文化部科技自主額度,每年編列約新台幣2千多萬元用於補助國家電影中心辦理電影數位修復、高階掃描等。文化部也自2017年起新增4年共2億餘元預算,辦理「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計畫」,以強化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搶救、保存、活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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