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下令嚴辦街頭聚眾鬥毆,行政院會今天(14日)通過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明定「聚眾」的要件,大幅提高罰金,並增訂若攜帶兇器將加重其刑。針對外界憂慮這項修法可能影響民眾集會權益,法務部長蔡清祥解釋,集會遊行若主觀上沒有強暴脅迫則不構成犯罪要件。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在治安會報要求嚴辦特種店前聚眾鬥毆事件,行政院會14日通過法務部提出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將公然聚眾要件明確化,也增訂加重其刑的規定。
修法草案明定「公然」是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則明定為「聚集3人以上」,以因應實務上經常出現透過網路號召的聚眾鬥毆情況。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說:『(原音)因為過去這兩個條文裡面有「公然聚眾」,但是什麼樣的情形是「公然」,以及「聚眾」人數是多少,是不是要屬於特定人就可以,還是要隨時不斷增加這樣情況,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也造成適用上困擾。因此這次修正將「公然」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符合現在一般人民共同觀念上認知。第二將「聚眾」要件為聚眾3人以上,這樣也符合明確的情形。』
修法草案新增加重處罰規定,如攜帶兇器或者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或者是車輛在往來道路上追逐,造成往來行人於交通安全的危險,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法草案也大幅提高罰金,若聚眾未動手,在場助勢者的罰金從目前新台幣300元提高至最多8萬元。修法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下修為2次;若有動手,則最高可罰10萬元。
日前有人權團體憂慮,嚴辦聚眾鬥毆恐怕會危害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修法明確規範3人以上聚眾「意圖強暴脅迫」才構成犯罪要件,因此集會遊行與修法草案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
根據了解,原本內政部也要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做為聚眾鬥毆修法的配套,但為了避免外界誤解,因此政院拍板不修改社維法,以免引發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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