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不但危險,還得不時面對司法訴訟,因此,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4日)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未來警察執勤若違反規定,導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益時,民眾應優先走國賠機制,如果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才能向警察個人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現行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果違反規定而導致民眾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須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至於金額,則由內政部訂定。
因考量現行規定的賠償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無法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並避免警察直接面對訟累,因此,內政部部務會報24日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刪除定額賠償被害人的制度,並明定民眾應優先向警察人員的所屬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如果該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民眾才能針對員警個人提起民事訴訟。警政署刑事局司法科科長林志誠說:『(原音)員警使用警械,有造成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有受到損害的時候,人民可以走國家賠償的規定,向警察人員的所屬機關來請求賠償。這個賠償,因為國家,第一個,它穩定性跟賠償的能力都絕對高過於員警個人,所以我們這一次修法,就是讓民眾先去申請國家賠償,等國家賠償它整個機制走完了,他如果沒有辦法獲得滿足的時候,他再去走民事賠償的部分。』
在朝野立委的要求下,修法也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成員包括法律、彈道、物理、心理等各方面的專家,當發生使用警械重大爭議時,可接受法院或檢察官的委託,進行鑑定,釐清真相,保障警察與民眾雙方的權益。此外,修法也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在緊急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彈性靈活符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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