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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放寬外國人、華僑回台投資程序

  • 時間:2019-01-03 13:0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修法 放寬外國人、華僑回台投資程序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王韋婷攝)

行政院會今天(3日)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簡化外國人和華僑在台灣投資程序。修法後由「事前核准制」改為「原則事後報備、例外事前核准」,將可提升外國人在台灣投資的便利性、透明性和可預測性。

行政院會3日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除依投資行為、投資型態區分之一定金額或持股比例以上案件、投資限制投資之項目、投資人為外國政府(主權基金)或特定地區投資人(被經濟制裁或涉及反恐)等案件須事先核准外,其餘都可採事後申報;大幅簡化外國人或華僑來台灣投資的程序。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說:『(原音)那我們評估的話,根據我們的規劃,預計未來85%的案件都改採申報制,差不多過去幾年平均大概3,500件左右的話,預估3,000件改採申報制,只有500件會維持核准制。』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在記者會上表示,所謂一定金額的門檻為100萬美金,但仍要與中央銀行等機關討論後,以子法訂定。至於陸資的部分,王美花表示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張銘斌則指出,現行規定,即使陸資比率低於3成,若經判斷陸資對公司有「控制能力」,仍會管制。

這次修法也強化外資審查制度透明度與可預測性,未來投資人申請案件文件不齊備者,主管機關須於5日內通知補正,受理後1個月內做出准駁,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則須於2個月內做出准駁;經濟部也會針對投資案的准駁或限制投資的條件,發布明確規定。王美花表示,這次修法對時間壓縮很嚴格,效率鐵定會提高很多。

修法也強化管理措施,增訂主管機關事後管理權限,罰則也更為多樣。由原先撤銷投資或取消結匯權的處分,修正為違反證券投資得處24萬至480萬元罰鍰,並得停止投資證券1年或註銷登記;違反股權投資應申請未申請處12萬至60萬元之罰鍰、應申報未申報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並得命其改正、停止股東權利或撤回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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