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Rti)歷史網頁
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小確幸再一樁 扶養親屬可列健保扣除額

  • 時間:2019-01-02 20:2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小確幸再一樁 扶養親屬可列健保扣除額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Facebook)

民眾今年報稅,「小確幸」再多一樁。財政部今天(2日)表示,考量全民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民眾健保依附在配偶名下,但由兒女申報扶養, 則兒女報稅時仍可列報其健保費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每人每年可享上限新台幣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根據財政部2007年頒布的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有條件,就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才能列舉扣除。因此,若被保險人將健保依附在配偶名下,卻給其他親屬申報扶養,則其配偶以及申報扶養的親屬,在報稅時都不能列報該被保險人的健保費列舉扣除額。

然而,吳蓮英表示,財政部考量健保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民眾繳納健保費關乎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依納保法「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的精神,廢止2007年的解釋令,並發布新解釋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健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