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透過「降低更生門檻」、「降低債權計算基準」、「限縮清算不免責範圍」以及「簡便程序」等4大修法方向,希望提高債務人更生比例。
現行法規明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如果沒有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者,在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新法雖然沒有改變新台幣1,200萬的標準,但有限縮計算本金與利息;且新法也增訂依債務人財產有無清算價值,分別定期清償達相當成數者就視為「盡力清償」。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進一步表示,新法明確定義「盡力清償」的標準,是指債務人財產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的9成都用於償債,就算是「盡力清償」,而無財產者標準則為8成;而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為,本次修法重點在於放寬還款門檻以及設立免責單位,希望相關制度調整後,債務人可以出面勇於面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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