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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觀光加強管理 陸客來台停留日數不得逾120天

  • 時間:2018-11-29 18:4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促進觀光加強管理 陸客來台停留日數不得逾120天
為強化管理及促進觀光,內政部今天(29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調降陸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以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並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等規定。(圖:中央社)

為強化管理及促進觀光,內政部今天(29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調降陸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以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並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等規定,避免來台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為,以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

內政部自去年12月起開始,依照兩岸旅遊「穩妥安全 循序漸進」原則,著手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於29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放寬申請來台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此外,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鐘景琨也指出,過去曾發現有陸客申請來台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為,為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訂陸客來台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之規定,其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因此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台期間未逾6個月之規定,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已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等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之上限,加以規範。鐘景琨說:『(原音)如果是單純觀光,每年總停留訂在120天是足夠的,加強人流管理,原來是沒有規定總停留天數,這次的修正一方面是做了很多的放寬,對於我們所希望旅遊的秩序有做人流管理的加強,才會希望總停留天數不要超過120天。』

內政部也表示,移民署自去年9月起不定期邀請旅行業者召開座談會,雙方就實務作法對話溝通,未來仍會持續與旅行業者建立熱線管道,期盼共同型塑台灣成為安全、民主及友善的優質旅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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