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6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明定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拘提前的傳喚,若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
現行司法實務上,各地方法院檢查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了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引發容易寄丟或是被民眾誤以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不予理會等爭議。
為此,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明定送達訴訟相關文書以掛號郵寄。但法務部審查時表示,地方檢察署每月收案量相當龐大,若所有案件的傳喚都應以掛號行之,恐造成郵寄經費大幅攀升,進而排擠相關偵查作為經費。
最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則明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做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授領人。而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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