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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海上綠能 逾20年高齡船舶加強監理

  • 時間:2018-11-06 10:2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發展海上綠能 逾20年高齡船舶加強監理
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通過修正「船舶法」。(資料照片/中央社)

為強化船舶安全管理,立法院院會今天(6日)三讀通過修正「船舶法」,參考國際公約制訂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總噸位及乘客定額超過一定規模以上的客船,須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同時,針對船齡超過20年以上的高齡客貨船舶,其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有效期限,也從原本的5年縮短至2年,以提高高齡等風險船舶的監理強度。

因應航港體系改革,強化船舶安全管理,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通過修正「船舶法」,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安全管理國際章程的作法,制訂國內航線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

修法明定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150人的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須取得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也提高高齡等風險船舶的監理制度,明定船齡超過20年高齡客貨船舶,其檢查週期減半,其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從現行的5年縮短至2年,違者可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以降低意外與污染的風險。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表示,風力發電已成為世界發展再生能源的重要目標,為配合國家綠能政策,因此修法營造離岸風場與船舶共容共存的航行環境,也提升航行安全。蕭美琴:『(原音)海岸在發展離岸風電,離岸風電涉及一部分航道的管制跟調整,船舶法有修法的必要性,來配合整個離岸風電產業的發展,這也是交通部航港局所提的一個修法版本。』

同時,為保障航安與船舶市場秩序,修法也針對未有出港紀錄且超過5年未辦理檢查的船舶若逾期檢查,經通知船舶所有人辦理檢查及公告3個月程序,在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下,賦予航港局註銷相關船舶登記及文書權力,該船舶無法再航行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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