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民投票法並無在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的規定,但年底九合一選舉和公投一併舉行,為了預防投票日可能出現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引發爭議,中選會今天(29日)邀集相關單位針對年底大選和公投投票日當天宣傳活動規定原則進行討論。
中選會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原則」會議。
經會議討論,有關投票日的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若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即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的可能,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如於30公尺以外,即可能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競選活動一部分。於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所禁止。中選會請全國公職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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